在会计实务中,向其他非金融企业的拆借资金一般都未列入长(短)期投资或长(短)期借款中,而是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应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这样有利于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②企业向其他企业借入的资金,如果金额较大,引起企业的债务规模及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借入的资金金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系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③如果拆出资金要收取利息,并且收取的利息比较大,可以将拆出资金、收回资金和利息当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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