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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来资金经营性与筹资性的界限

录入:承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2
摘要: 今天承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企业往来资金经营性与筹资性的界限。

在会计实务中,向其他非金融企业的拆借资金一般都未列入长(短)期投资或长(短)期借款中,而是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应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这样有利于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②企业向其他企业借入的资金,如果金额较大,引起企业的债务规模及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借入的资金金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系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③如果拆出资金要收取利息,并且收取的利息比较大,可以将拆出资金、收回资金和利息当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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